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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律诗    返回


    诗可分为古体诗和近体诗,这里所谓的“古”和“近”是以唐朝时代人的眼光来看的。古体诗又称古诗或古风,是依照唐以前时代的诗体来写的。在唐人看来,从《诗经》到南北朝的庾信,都算是古,因此,所谓依照古代的诗体,也就没有一定的标准。但是,诗人们所写的古体诗,有一点是一致的,那就是不受近体诗的格律的束缚。我们可以说。凡不受近体格律的束缚的,都是古体诗。

    近体诗是相对于古体诗而言的,绝对不是无格律的现代诗,相反,它有严格的格律要求。由于格律很严,所以称为律诗。律诗有四个特点:
    1、每首限定八句,五律共四十字,七律共五十六字;
    2、押平声韵;
    3、每句的平仄都有规定;
    4、每篇必须有对仗,对仗的位置也有规定。
    超过八句的律诗,称为长律。长律自然也是近体诗。长律除了首尾两联以外,一律用对仗,所以又叫排律。
    绝句每首限定四句。五言绝句二十字,七言绝句二十八字,其它的特点都和律诗相同。
    明白了以上古体诗和近体诗的特点,就应该了解本软件收录的古诗格律,确切地说,应该是近体诗的格律,之所以用“古诗”这个宽泛地概念,是为了照应一般初学者观念。

    写律诗,要严格地遵照声韵要求来进行。声是指平、仄两声。古人将汉语分平、上、去、入四声,上、去、入三声归入仄声就可分平仄,但古人的发音现在无从得知,所以我们只能从一些声韵书中查出某个字在古诗中的平仄。对于现在使用的汉字,要确定其平仄则比较简单:一声、二声属平声,三声、四声属仄声。诗的格律主要体现在平仄上,格律诗的每句每字都有平仄的要求,依照平仄写出来的诗朗朗上口,否则会觉得读起来很别扭。

    韵是押韵,又称压韵、叶韵、协韵。押韵就是强制性地规定在一首诗的哪句哪字必需使用同韵的字,诗中韵的位置都在句尾,故有韵脚的说法。古人作诗有韵书可查,清代人常用的《诗韵集成》、《诗韵合璧》等韵书,不但可以说明清代律诗的押韵,而且可以说明唐宋律的用韵。一般所谓“诗韵”,也就是指这个来说的。诗韵大致以我们现在使用的汉字读音(韵母)来划分,但仍有很大的不同,例如“寒”“删”在现代拼音中韵母相同(an),应该算是同韵,但在古诗韵书中分属“十四寒”和“十五删”,作诗时如果混用是不可以的。

    具体说来,我们写诗时声韵怎么确定?这要看我们准备采用现代音韵还是古代音韵,如果是采用现代音韵比较简单,只要到字典里查到要用的字,看它的四声和韵母,一、二声即平声,三、四声即仄声,韵母相同即为协韵,当然,类似于ang/iang/uang,e/ie的情况也可算协韵。而要采用古代音韵则需查音韵工具书,如《切韵》(隋,陆法言)、《广韵》(宋,陈彭年等)、《集韵》(宋,丁度等),以及后人专为作诗填词编撰的诗词韵书如《平水韵部》、《诗韵集成》、《词韵简编》等,(当然,《辞海》、《辞源》也很重要)以确定平仄音韵,然后才好落笔。当然,还有一个更好的方法,就是使用《填词专家组》或类似的软件,可以方便的得到各字的古今音韵。

    古诗的格律基本固定,按照律、绝、五言、七言、平起、仄起的各自组合,共有16种变化,详见软件古诗格律部分所列,这些是写格律诗的基本轨范。

    律诗的平仄,有“一三五不论,二四六分明。”的说法,这是指七律(包括七绝)来说的。意思是说,第一、第三、第五字的平仄可以不拘,第二、第四、第六字的平仄必须分明。至于第七字呢,自然也是要求分明的。如果就五言来说,那就应该是“一三不论,二四分明。”这个口诀对于初学诗的人是有用的。但是,它分析问题不全面,所以容易引起误解。先说“一三五不论”这句话是不全面的。在五言“平平仄仄平”这个格式中,第一字不能不论,在七言“仄仄平平仄仄平”这个格式中,第三字不能不论,否则就要犯孤平。在五言“平平仄平仄”这个特定格式中,第一字也不能不论;同理,在七言“仄仄平平仄平仄”这个特定格式中,第三字也不能不论。以上讲的是五言第一字、七言第三字在一定情况下不能不论。至于五言第三字,七言第五字,在一般情况下,更是以“论”为原则了。总之,七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三个字不论,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两个字不论。五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两个字不论,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一个字不论。“一三五不论”的话是不对的。再说“二四六分明”这句话也是不全面的。五言第二字“分明”是对的,七言第二四两字“分明”是对的,至于五言第四字、七言第六字,就不一定“分明”。依特定格式“平平仄平仄”来看,第六字并不一定“分明”。又如“仄仄平平仄”这个格式也可以换成“仄仄平仄仄”,只须在对句第三字补偿一个平声就是了。七言由此类推。“二四六分明”的话也不是完全正确的。

    前文提到犯孤平,孤平是律诗的大忌。在五言“平平仄仄平”这个句型中,第一字必须用平声;如果用了仄声字,就是犯了孤平。因为除了韵脚之外,只剩一个平声字了。七言是五言的扩展,所以在“仄仄平平仄仄平”这个句型中,第三字如果用了仄声,也叫犯孤平。唐人的律诗中,绝对没有孤平的句子。

    我们学律诗,应绝对避免犯孤平,但在具体写诗时,难免会出现必用某字却犯孤平的情况,这时就必须“救”。一般说来,前面该用平声的地方用了仄声,后面必须在适当的位置上补偿一个平声。古诗中平仄不依常格的句子,叫做拗句,前面一字用拗,后面必须用“救”,“拗救”由此得名,比较常见的拗救有三种情况:
    1、在该用“平平仄仄平”的地方,第一字用了仄声,第三字补偿一个平声,以免犯孤平。这样就变成了“仄平平仄平”。七言则是由“仄仄平平仄仄平”换成“仄仄仄平平仄平”。这是本句自救。
    2、在该用“仄仄平平仄”的地方,第四字用了仄声(或三四两字都用了仄声),就在对句的第三字改用了平声来补偿。这样就成为“仄仄平仄仄,平平平仄平”。七言则成为“平平仄仄平仄仄,仄仄平平平仄平”。这是对句相救。
    3、在该用“仄仄平平仄”的地方,第四字没有用平声,只是第三字用了平声。七言则是第五字用了平声。这是半拗,可救可不救,和1,2的严格性稍有不同。
诗人们在运用1的同时,常常在出句用2或3。这样既构成本句自救,又构成对句相救。
    律诗中如果多用拗句,就变成了古风式的律诗。有一种特定的平仄格式(五言“平平仄平仄”,七言“仄仄平平仄平仄”)也可以认为是拗句之一种,但由于它被经常用到,就跟一般拗句不同,而被当作一种常态了。

    律诗还有“粘对”规则。“粘对”是句之间的平仄规律。为了说明的便利,古人把律诗的第一二两句叫做首联,第三四两句叫做颔联,第五六两句叫做颈联,第七八两句叫做尾联。联内两句(分别成为出句和对句)对应位置上的字平对仄,仄对平称为“对”;后联出句第二字的平仄跟前联对句第二字相一致就是“粘”。粘对的作用,是使声调多样化。如果不“对”(失对),上下两句的平仄就雷同了;如果不“粘”(失粘),前后两联的平仄又雷同了。

    细心的朋友可能已发现,古诗的16种格律都严格遵守粘对规则。明白了粘对的道理,可以帮助我们记忆诗的格律,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长律的平仄,因为不管长律有多长,都是依照粘对的规则来安排平仄的。
    联句内,除了声韵的“对”之外,还要讲究词性的对仗。即出句对句相应位置上要词性同类。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几点:
    1、数目自成一类,“孤”“半”等字也算是数目。
    2、颜色自成一类。
    3、方位自成一类,主要是“东”“西”“南”“北”等字。这三类词很少跟别的词相对。
    4、不及物动词常常跟形容词相对。
    5、连绵字只能跟连绵字相对。连绵字当中又再分为名词连绵字(鸳鸯、鹦鹉等)。不同词性的连绵字一般还是不能相对。
    6、专名只能与专名相对,最好是人名对人名,地名对地名。

    律诗的对仗,有许多讲究。凡同类的词相对,叫做工对。名词既然分为若干小类,同一小类的词相对,更是工对。有些名词虽不同小类,但是在语言中经常平列,如天地、诗酒、花鸟等,也算工对。反义词也算工对。例如李白《塞下曲》的“晓战随金鼓,宵眠抱玉鞍”,就是工对。句中自对而又两句相对,算是工对。像杜甫诗中的“国破山河在,城春草木深”,山与河是地理,草与木是植物,对得已经工整了,于是地理对植物也算工整了。在一个对联中,只要多数字对得工整,就是工对。超过了这个限度,那不是工整,而是纤巧。一般地说,宋诗的对仗比唐诗纤巧;但是,宋诗的艺术水平反而比较低。同义词相对,似工而实拙。《文心雕龙》说:“反对为优,正对为劣。”同义词比一般正对自然更“劣”。在一首诗中,偶然用一对同义词也不要紧,多用就不妥当了。出句与对句完全同义(或基本上同义),叫做“合掌”,更是诗家的大忌。

    形式服从于内容,诗人不应该为了追求工对而损害了思想内容。宽对和工对之间有邻对,即邻近的事类相对。例如天文对时令,地理对宫室,颜色对方位,同义词对连绵字,等等。稍为更宽一点,就是名词对名词,动词对动词,形容词对形容词等,这是最普通的情况。又更宽一点,那就是半对半不对了。首联的对仗本来可用可不用,所以首联半对半不对自然是可以的。陈子昂的“匈奴犹未灭,魏绛复从戎”,李白的“渡远荆门外,来从楚国游”就是这种情况。如果首句入韵,半对半不对的情况就更多一些。颔联的对仗本来就不像颈联那样严格,所以半对半不对也是比较常见的。杜甫的“遥怜小儿女,未解忆长安”就是这种情况。借对,一个词有两个意义,诗人在诗中用的是甲义,但是同时借用它的乙义来与另一词相为对仗,这叫借对。例如杜甫《巫峡敝庐奉赠侍御四舅》“行李淹吾舅,诛茅问老翁”,“行李”的“李”并不是桃李的“李”,但是诗人借用桃李的“李”的意义来与“茅”字作对仗。又如杜甫《曲江》“酒债寻常行处有,人生七十古来稀”,古代八尺为寻,两寻为常,所以借来对数目字“七十”。有时候,不是借意义,而是借声音。借音多见于颜色对,如借“篮”为“蓝”,借“皇”为“黄”,借“沧”为“苍”等。还有一种对仗是一句话分成两句话,其实十个字或十四个字只是一个整体,出句独立起来没有意义,至少是意义不全。这叫流水对。总之,律诗的对仗不像平仄那样严格,诗人在运用对仗是有更大的自由。艺术修养高的诗人常常能够成功地运用工整的对仗,来做到更好地表现思想内容,而不是损害思想内容。遇必要时,也能够摆脱对仗的束缚来充分表现自己的意境。无原则地追求对仗的纤巧,那就是庸俗的作风了。

    对仗一般用在颔联和颈联,即第三四句和第五六句,首联的对仗可用可不用。五律首联用对仗的较多,七律首联用对仗的较少。主要原因是五律首句不入韵的较多,七律首句不入韵的较少。但是,在首句入韵的情况下,首联用对仗还是可能的。尾联一般是不用对仗的。到了尾联,一首诗要结束了;对仗是不大适宜于作结束语的。但是,也有少数的例外。例如:“即从巴峡穿巫峡,便下襄阳向洛阳。”(杜甫,闻官军收河南河北)这诗最后两句是一气呵成的,是一种流水对。律诗固然以中两联对仗为原则,但是,在特殊情况下,对仗可以少于两联。这种单联对仗,比较常见的是用于颈联。长律的对仗和律诗同,只有尾联不用对仗,首联可用可不用,其余各联一律用对仗。绝句,原则上可以不用对仗,但首联或尾联甚至全篇对仗的也不少见。
(本文参考王力《诗词格律》,借此谨致敬谢之意。王力先生原著尤其精彩,有志于诗词的朋友不可不读。)